•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法治

业主被催缴物业费,为何被物业公司员工起诉侵犯名誉权?

时间:2020/11/20 8:48:25   信息:美丽江苏网    

基本案情:

A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某日晚上与公司会计一同前往B某家收取物业费。B某不同意交纳并要求二人离开,但二人并未离开,A某站在门口,使得B某无法关闭入户门,随后B某报警求助,并拍摄现场视频,经警察协调后,A某二人离开。

当日,B某将拍摄的视频发布在小区业主群,两三天后,又在某网站上发布帖子,称“采用黑社会手段”、“无耻至极”并附上了A某照片。A某称B某的行为对其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困扰,故诉至法院,要求B某在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审理过程中,B某在同一网站及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帖子,对之前所发的帖子进行了修正,称“你没有采用黑社会手段,没有砸门”、“如之前对你用词不准确对你产生负面影响,对你表示歉意,希望你能理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如与业主就物业费的交纳问题存在争议,应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处理。

本案中,A某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上门收取物业费,在B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后,一直站在B某家大门口不离开,导致B某无法关闭大门的行为明显不当。B某为自身安全考虑,拍摄现场视频并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内,同时报警求助,行为并无不当。虽然B某在网站上所发布内容存在一定的不当之处,但行为未达到故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程度,且B某后来发布了“公开信”,还原了基本事实,并已经公开赔礼道歉。因此,A某要求B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作为业主,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如与业主之间就物业费的交纳问题产生争议,应通过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处理。

另外,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网络社会虽是虚拟社会,但并非是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如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此希望市民朋友在微信群或者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信息、反映问题时,要实事求是,切忌采用夸大、侮辱等不当言论攻击他人。(许婧婧)


编辑:华威


来源:本网专稿



美丽江苏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美丽江苏网》是省级生活服务类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是为全省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弘扬民族精神、凝聚江苏力量,工作建设过程中记录重要信息存储报道发布平台,也是各单位各部门及时发布自己声音的重要窗口。

2.美丽江苏网非常重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力争做到一网首发多家转发实现网媒整合发展的新模式。将积极融合政府单位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权威发布、网、报、台等为一体的互联网传播布局,并通过持之以恒的创新发展,努力构建一个影响力强、传播力大,深受广大网友喜爱的新媒体信息融合平台。

3、凡本网注明 “来源:本网通讯员专稿的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网通讯员文学创作或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本网,本网将及时作出正确的处理。由于信息量巨大本网不承担任何核实的义务,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网上所有作品,均为美丽江苏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有关本网事宜请在工作日内联系  QQ: 1241666569   站长:14751835529


特别声明:美丽江苏网隶属于中国南京中视美丽苏文化新媒体中心,与任何媒体没有关系,截止目前也没有开通任何地方频道。凡以本网地方频道开展工作的均属侵权,本网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美丽江苏网是经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安联网备案、国家工信部备案批准的合法、合规的门户网站,专注国内各行业信息发布。所刊载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上传(转载)本网稿件:务经遵守国家互联网的七条原则,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投稿联系QQ:1241666569@qq.com 站长(手机/微信):14751835529   15996237650

 国家工信部备案苏ICP备19073503号-1  苏公网安备32010402000876号 版权所有:南京市中视美丽苏广告传媒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