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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声称继承款“清洁” 申请测谎被驳回  法官提醒:测谎结论非法定证据形式

时间:2019/10/8 13:52:42   信息:美丽江苏    

侄子继承胞兄遗产后,叔叔要求侄子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胞兄对其债务,侄子声称债务已清偿而拒绝给付,并提出测谎申请。10月7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继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测谎结论非法定证据形式,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有承担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并获得对相应债务的抗辩权,同时应就债务已经偿还承担举证责任。

拆迁祖产有约在先

张三(化名)夫妇早年去世,生有两子,长子张财(化名),次子张木(化名),并给两子留有一套祖宅。张三夫妇去世时,两子尚未娶妻成家,兄弟俩相依为命。自此,弟弟张木便视哥哥张财为父,家中大小事均由哥哥张财做主。兄弟俩相互扶持着,直至均已成家生子。

哥哥张财婚后生有一子张铭,一女张欣,但因家庭矛盾,在孩子很小的时候,便与妻子离婚。之后,张财便远赴云南创业,弟弟张木亦时常帮忙照顾侄子、侄女。几年后,弟弟张木所在的水泥厂倒闭。于是,张木就去云南投奔哥哥,与哥哥一同在云南做家居装潢工作。兄弟俩在云南一做就是二十多年,弟弟张木的工资也是由哥哥张财发,每年年底结清。

2014年,兄弟俩听说农村房屋可以主动申请拆迁,政府给予相应补偿的政策。二人协商认为父亲张三留给他们的祖宅早已无人居住,破败不堪,恐有坍塌的危险,现正好政府拆迁政策可以借助。商定后,远在云南的两人便委托家人申请挂钩拆迁。

同年10月,哥哥张财委托女儿张欣,弟弟张木委托妻子小丽签订协议一份。协议明确约定,因祖宅申请拆迁,拆迁款由张财统一结算;房屋评估价为10万余元,待收到拆迁补偿款后,由张财给付张木5万余元。协议由张欣、小丽签名,并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人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签字见证。

兄长离世叔侄争讼

2015年,张财收到政府交房通知,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了安置房交接手续,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张财名下。2017年,张财突发疾病去世,其子张铭继承遗产。2018年,张铭将安置房出售,卖得20万元。

张木听说安置房出售后,便向侄子张铭索要前述协议约定的5万余元,但张铭坚持声称其父生前与叔叔的债务已结清,不同意给付。张木反复追要未果,一纸诉状将侄子张铭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张木诉称,祖宅拆迁时,其与哥哥张财签订了协议,约定拆迁款由哥哥张财统一结算,当时房屋评估了10万余元,明确其中5万余元属于本人。现哥哥张财去世,被告张铭继承其遗产,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父债务。

被告张铭辩称,父亲张财和叔叔张木之前从未说过此事,而且叔叔张木对金钱看得特别重,父亲张财应该已经给付叔叔拆迁款。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张铭申请法院测谎鉴定。

测谎并非法定证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木与张财签订的祖产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约定义务。张财去世,其子被告张铭继承遗产,依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对外所负债务,并以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

至于被告张铭提出的测谎问题。张铭抗辩张财生前已偿还债务,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遂向法院提出测谎申请。鉴于双方对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加之测谎鉴定仅系采信证据、形成心证的科技辅助手段,只能在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方才适宜使用。现原告张木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张铭,张木亦不同意对其进行测谎,故对张铭提出的测谎申请不予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张铭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测谎鉴定在司法中的定性和运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后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测谎鉴定是指通过特定的仪器,对被测试人在陈述事实或回答问题时所产生的生理指标,进行跟踪、记录、观察、分析,并根据这些生理指标的变化,最终得出被测试人在陈述或回答时是否说谎的判断结论。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只能作为检验证据的手段使用。测谎鉴定不同于鉴定结论,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只能在双方当事人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作为采信证据的科技辅助手段。

本案中,原告张木提供了2014年拆迁分配内部协议,被告张铭承认其真实性,又未举出5万余元债务已履行证据,张木在证据上已处于明显优势,而非势均力敌状态,在张木不同意测谎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启动相关程序。故法院不予采纳张铭提出的测谎申请,判决其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对外债务,是恰如其分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通过证据予以还原,当事人应当围绕事实列举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形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供稿: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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