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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场外兑换外币四亿  非法经营被判4年  法官提醒:案犯回国自首减轻处罚

时间:2019/8/16 17:26:28   信息:美丽江苏    

【江苏消息】男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法定外汇交易场所以外兑换外币高达4亿余元,被指控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8月13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经营案,判决被告人李冰(化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3年至2016年11月间,李冰在以色列打工。其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李冰收集在以色列务工人员的工资外汇,通过池富(化名)、田桂(化名)等人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转入其妻汪美(化名)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李冰将工资发放的具体数额发送给汪美,再指使汪美在海安支付给务工人员家属。

据统计,李冰非法买卖外汇合计人民币4亿余元。李冰及其同案犯汪美从中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警方在侦办汪美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发现李冰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侦查。李冰长期滞留在以色列,经多方工作,自愿回国投案,并将回国行程告知警方。2018年1月31日,警方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回国投案的李冰带回,李冰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侦查中,池富供述其给李冰兑换外汇时在银行汇率的基础上加价,而李冰让其妻子按正常汇率给务工人员结算工资,从中赚取差价。李冰及其妻子汪美也称收到池富给付的手续费20余万元。

案发后,汪美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 余万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冰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进行买卖外汇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冰经过工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本案的违法所得已退出,可对李冰酌情从轻处罚。李冰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李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冰未在上诉期内上述。

【法官点评】买卖外汇应在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否则,不仅违法,甚至触犯刑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019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非法买卖外汇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冰伙同其妻被告人汪美场外兑换外币达4亿余元,对照上述规则,理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李冰能够回国自首,又退出违法所得,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对其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则。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借助此案,呼吁仍在国外潜逃的案犯,尽快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法律链接】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供稿: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陈新宇)

编辑:王薇


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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